霍炬和sayonly老师都指出当前法律的一个不当之处:转载可以先斩后奏,没获得授权未经许可就先转载,若当事人追究起来再补一个无法协商的价格,甚至象征性的给10块就免除了法律责任。所以某人要先设置禁止纸媒使用,然后才得到法律上的有利位置方便以后遇到同样流氓纸媒时进行起诉维权。当然,也有律师指出《vista看天下》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文章完全违法。
故事发生在2007年的10月。冯衍,网名桑椹,一个住在德国的华人科学家,也是在网络上比较早也比较活跃的blogger,他翻译了一段关于反拷贝技术和版权冲突的话:
没有所谓防拷贝比特,甚至没有抗拷贝比特。比特就是用来拷贝的,它们永远不会变地难以复制。这段话是在批判DRM这种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保护的技术,认为这样的技术研究是扭曲的研究,而“比特就是用来复制的(Copying is what bits are for)”。
版权战争是一种当代的李森科主义,在这种滑稽戏里,我们都假装防拷贝比特技术上可实现的。斯大林的李森科主义让数百万人挨饿,因为意识形态上正确的麦子种植失败,而指出这个事实的人都被送进持不同政见者监狱。娱乐业的李森科主义在毁坏生活,败坏自由言论,隐私和诉讼程序(不明白他的意思),破坏外国的民主国家,让穷国继续穷下去。
我们很多独立Blogger都早已经明白,与其在技术手段上防止拷贝,不如开放心态允许和鼓励别人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我们通常都会在自己的网站上放上保留部分权利的版权声明,如允许派生,禁止商业使用,保留署名权,要求一致性授权,而不是保留所有权利包括禁止别人转载和派生,这种授权方式叫知识共享或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
接下来,冯衍发现自己的内容被三联生活周刊的《比特天生就是为了被拷贝》一文直接拷贝过去了,这件事在BLOG界引起轩然大波。
我是偷懒了,既然有人把它译成中文了,我就直接偷懒好了。。。。。。。
如果你觉得你需要稿费,我可以给你。。。。。
比特天生就是为了被COPY的。。。。。。。。
我是否在文中应该写上:该文引用于某某blogger的译文?然后再给你稿费?那么你在blog里这么写给我造成的影响,你会怎么消除呢?
若说传统媒体永远比不上blog圈,是因为你从来没有在传统媒体里坐过吧?
本来用数字方式拷贝一段谈“比特天生就是用来拷贝”的论述挺行为艺术的,有点“董璐讨厌董璐”和“打着红旗反红旗”的递归幽默味道,挺欢乐的一件事,但董小姐接下来的傲慢表现和戏剧性表演就反而弄出大动静了。
无知无所谓,大家在学校都没学过版权理论,三联生活周刊也没人教授创作共用这种开放心太的版权授权方式,大家都在学习和理解,闻道都有先后,但董璐小姐也太傲慢了。于是引起很多人写文章讨伐,著名的文艺青年blogger“和菜头”也写文章批评董璐小姐,具体写什么已经不可考证了,和菜头的网站现在已经消失了,据我当年的BLOG内容显示,“和菜头”应该是批评了董璐,然后董璐发现事情被我们这几个写BLOG的人搞大条了,开始哭哭啼啼要求和菜头删除文章了。开始不是很凶很傲慢么?本来就一个简单的公开道歉加上学习创作共用协议的事被董璐小姐玩大了。
和菜头把批评董璐的文章删除了,冯衍也在BLOG中表示收到董璐小姐私底下发送的歉意了。
故事就应该结束了么?
没有。故事持续了9年,直到今天还有续集。
一个杂志的记者抄袭了别人的内容,杂志没公开道歉,记者也没有公开道歉,我是觉得蛮离谱的。
重要的是,董璐真的道歉了吗?她真的意识到自己错了吗?她没有。听我接下来继续讲9年来的故事。
我想想既然都入群了,虽然撒泼骂了我,但她跟其他人也许是朋友,那我不计较也没回骂,就继续一起玩。结果她偶尔参与抢红包,也不说谢谢,也不说其他话参与互动,甚至还把在微信上拉黑一位帮过她的朋友。这显然是根本就没把其他人当朋友,却还要赖在群里。我于是在得到王晴王老板的一个200块的大红包后,折成10份去拉票要求群主把她踢掉。
好不容易把董璐踢掉,结果她又找群主上访,群主还把几位当事人弄到一个临时群组里询问了一番,我于是截图举证证明董璐跟大家不熟也没礼貌,当然,主要理由是群主确实不认识她。
对了,当年董璐拷贝风波发生时,和菜头的文章不是被删除掉了么,据董璐自己在微信群里面自称是透过罗永浩要求和菜头删贴成功。要知道,作为一个强调独立性的独立BLOGGER,写文章被删除是一件很屈辱的事,可怜的和菜头要卖罗永浩这个面子,可怜的罗永浩要欠和菜头这个人情,更可怜的是,后来罗永浩跟“和菜头”跟翻了脸,这些人情和面子都不值钱了。这些都是后话了。
我没见过董璐,但据董璐说我见过她,可能是她认得我,但我不认得她。我觉得她这种类型的女生属于女王类型,不懂分寸又表现强悍,遇上更强悍的我只有继续哭的份。比如这篇专程黑她的文章,无论你找谁来都删不掉这篇文章,你认识Keso认识习大大都救不了你。
回到版权话题上来。昨天正好望月把微信的员工拉进群里讨论原创保护的话题,我们一致要求微信公众平台增加创作共用授权协议,详细解释了合理引用和派生的场景。希望微信公众平台能够引入创作共用协议组合来解决各种版权纠纷。
下面是创作共用的网站,来选择一个适合你的授权协议吧: http://creativecommons.org/choose/
来都来了,抢个沙发,给点精神鼓励吧!求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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